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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縣野鳥學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台東縣野鳥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為「

Wild Bird  Society Of Taitung 」。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縣民對野生鳥類的欣賞、研究和保育為目的,以培養縣民高雅之情操與保護自然生態環境之觀念,共同維繫自然生態之平衡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台東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東縣。

    第二章:任 務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野生鳥類之研究、調查、保育及欣賞等有關事項。

二、接受國內外學術機構及機關團體委託辦理有關野生鳥類之研究及調查。

三、協助有關單位保護野生鳥類之教育及推廣活動事項。

四、有關野生鳥類保護活動之國際合作及推廣活動事項。

五、與國內外鳥會及相關團體、學術團體之連繫與交流事項。

六、其它與本會宗旨或目的有關之活動。

第三章:會 員

第五條:凡贊同本會宗旨,合於左列資格之一者,由本會會員一人以上或團體會員之推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會員。會員類別:

一、個人會費:凡在本縣設籍,年滿十八歲者得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為學術團體、機關團體、公司行號或其他鳥會團體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推派年滿二十歲之一人代表行使權利。

三、家庭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以家庭為單位加入者,得為家庭會員(以直系親屬為限)。

四、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得為榮譽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一、提案權、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各項活動之參與權。

三、榮譽會員、贊助會員無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表決權。

第七條:本會會員義務如左:

一、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有關規定。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工作。

三、按時繳納會費。

四、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其行為足以損害本會聲譽,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經理事會決議,得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得予以除名。

第九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出會:

一、死亡或解散。

二、持續一年不繳會費。

三、依第八條規定予以除名

四、會員以書面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四章:組 織

 第十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一條:本會設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二條:本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三條:本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十四條:本會得設顧問若干人,由理事會聘任之,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十五條:本會得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二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十六條:本會得視需要,設置小組及委員會,其施行細則另訂之。

 

 

    第五章:職 權 

第十七條: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修訂章程。

二、選舉與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員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團體之解散。

六、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入會資格。

二、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交辦事項。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六、擬定執行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

七、聘免工作人員。

八、其他有關會務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派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之。

第二十條: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執行情形。

三、稽查本會財務收支狀況。

四、選舉常務監事。

五、其他有關本會之監察事項。

第二一條:常務監事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派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算。 

     第六章:會 議

第二三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臨時大會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出席,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四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五條:本會理事會每二個月舉行一次,如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一以上聯名請求,或監事會之要求,得召開臨時理監事會。

第二六條:本會監事會每二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監事會。

第二七條: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不得委託出席,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第七章:經費及會計 

 

 

第二八條::本會經費來源如: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家庭會員、新台幣一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一000元。

二、會員年費:個人會費一二00元。家庭會員新台幣一八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五000元。

三、補助或委託收入。

四、基金及孳息。

五、自由捐款。

六、其他收入。

第二九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新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通過),於年度間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送還理事會,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一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應歸屬所在之地方自治機關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公司行號。

   第八章:附 則

第三二條:本會會鳥為烏頭翁。

第三三條:本會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三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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